路徑 : 服務介紹 > 最新消息

記者陳熙文/台北報導 2020年5月13日 上午6:27

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老人福利法。圖為示意圖。
立法院昨三讀修正老人福利法,明定老人福利機構若虐待老人致死,加重罰鍰最高至一百萬元,最重可令其解散、廢止設立許可。

該法原規定,老人若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有疏忽、虐待、拋棄導致生命、健康或自由的危難,縣市政府得依申請或職權予以安置;安置費由縣市政府先支付,通知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於卅天內償還。三讀條文將直系血親卑親屬條件增加配偶選項,並將扶養義務人字眼改為「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人」,償還期限延長至六十天。

考量照顧義務人可能生活陷於困境,或有其他特殊事由,三讀條文也增訂縣市府主管機關可予減輕、免除保護安置費用的規定。

若老人福利機構有虐待、妨害老人身心健康,或提供不衛生餐飲等情形,將公告機構及負責人姓名,若虐待老人致死,則加重罰鍰至廿萬元以上、一百萬元以下,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、一年以下;如停辦期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不遵行,或評鑑複評仍為丁等,將廢止設立許可或令其解散。

如果老人福利機構的營業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,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,新修條文也規定,情節重大者得處三萬元以上、十五萬元以下罰鍰;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卻仍未改善,同樣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、一年以下,停辦期屆滿仍未改善,廢止設立許可或令其解散。